作者:on.cc東網-王乾任 (社會觀察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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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屆經典賽,台灣代表隊連續敗給以色列和荷蘭後,在第三場銀行整合負債對上韓國的比賽之前,部分媒體報導偏重在,和韓國之爭是面子問題,絕對不能輸給韓國。

(美聯社圖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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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種心態,某種程度上就好像一個班級上的學生,原本有兩個學生的成績都在中上,甚至偶爾可以擠進前三。然而,突然有一天,這兩位同學卻掉到得爭倒數第二名時,其中一個人只想著不要變成最後一名就好。

只要不輸給韓國就好嗎?只要贏國韓國,只要不要墊底,或是韓國比我們慘,台灣棒球的困境就解決了嗎?在經典賽上連輸或名次崩盤下滑的困境就能無視了嗎?

還記得韓國先台灣而輸給以色列和荷蘭時,台灣的某些球評乃至媒體,對韓國的失敗的酸言酸語嗎?結果台灣比韓國還慘時,媒體又是作何處理?

雖說國家隊本來就會充斥不理性的愛國主義情緒,但是,如果掌握媒體發言權的人或組織也都只能以不理性的狂熱情緒發言、引導風向,除了累積個人的聲望外,對於改善問題到底有何幫助?

為什麼越來越多旅外選手不願意回台為國家賽效力?為什麼以色列國家代表隊可以有那麼多打過大聯盟的選手參加?為什麼每一次的比賽失利,檢討的永遠是球場上的球技或戰術應用錯誤?

二十年來,荷蘭與澳洲的棒球越來越強大,就連以色列都找到了讓國家代表隊便強大的方法,為什麼我們明知道台灣棒球的問題,始終無法從更根本的結構面進行解決?為什麼某些人仍然能牢牢掌握棒球資源的分配權與話語權?

如果台灣社會還有一大群人無法理性思考、面對棒球乃至其他球類比賽的困境,繼續用掩耳盜鈴的方式思考,那麼曾經是台灣國球的棒球,只怕會繼續在谷底徘徊。

某種程度上來說,台灣的棒球在世界棒球排名上的殞落,就是台灣社會近二十年來的發展困境的象徵。毀掉台灣棒球的不是人才的缺乏,而是制度的老舊破敗乃至放任權勢者任意胡為,所以當台灣培養的棒球選手出國去之後,在日本職棒在大聯盟發光發熱,但如果留在台灣,或是打台灣的國家隊,常常就被某一場比賽的戰術應用給毀掉了。

同樣的道理,台灣培養出來的人才,如果留在台灣只能承受低薪血汗過勞,年輕一點還要承受草莓族與沒有中國年輕人的狼性等各種汙名,然而,出國去找出路,卻被許多國家的企業主視為優秀人才,便宜耐操好用又盡職,且在國際舞台上發光發熱者,所在多有。

如果我們繼續停留在「只要不輸給韓國就好」、「為了面子問題一定要打贏韓國」、輸球都是因為「某一局的裁判判決爭議」或是「選手關鍵時刻失常」這種檢討方式,這種思考模式,那麼台灣的棒球只怕會讓更多人轉身離去。

台灣的棒球困境和產業發展困境基本一樣,不再缺乏人才,而是人才無法得到良好制度的保護乃至栽培,反而得為了無法修改的爛制度賠上自己的職涯。

如果說賠上職涯能夠換得好結果也就罷了,偏偏已經不是那種關鍵時刻犧牲就能扭轉乾坤的時刻,而是早已全面敗退,偶爾才能出現一下彷彿可以扭轉乾坤但還是輸掉的狀況,而我們還繼續用過往的榮耀蒙騙自己,不願承認今不如昔,無力剷除惡質結構造成的傷害,繼續活在某種不切實際的悲憤與阿Q式精神勝利法(贏過韓國就好,只輸荷蘭一分已經比韓國好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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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家銀行信貸利率低 更多東網評論

本息平均攤還法

每期償還固定的本息總額,但本金與利息所佔比例每期都不同,本金部分逐漸增加、利息部分則逐漸減少。

放款

是金融機構授信業務的其中一種,依期間的長短可分為短期授信、中期授信及長期授信,除此之外也可分為擔保授信及無擔保授信。

股票質借

當手中持有股票又有短期資金週轉的需求,可向銀行提出申請股票質押貸款,經銀行核淮後申請人持「證券存摺」向集保公司辦理質權設定完成後,銀行即可撥款。

信用評分卡債問題

信用評分為衡量信用申請者違約或逾期風險所計算的一種數值。放款機構利用它對所有申請信用的消費者加以排序,決定信用申請者是否符合資格,及其可貸款金額與適用利率,銀行會依申請者的年資、薪資等等做一個快速篩選,一旦分數不足,即無法申請貸款。

保單借款

保險人有資金需求時,可以用自己的保單來向保險公司質借,只要被保險人投保超過一定期間,保單就有一定的價值準備金,保戶即可提出申請保單質借。

帳戶管理費

銀行為節約成本所訂定,若存戶存款金額未達銀行標準,又沒有辦理銷戶,銀行就會收取帳戶管理費。一般申請貸款而辦理的帳戶,也會收取帳戶管理費。

票貼

憑未到期票據去銀行辦理貼現,但銀行通常會接受的客票必須是公司皆為正常營運的應收票據,此種借款方式即是「調現」、「票創業貸款代辦貼」。銀行通常僅會給予票款約八成的貸款額度,並需要以客票當作副擔保品,以票到期所回收的票款,來作為還款來源。如急需運用到現金,就可拿還未到期的票據先去銀行做抵押,換取資金靈活運用。

連帶保證人

按實務上的判例,連帶保證人等同於債務人,民法中未有「連帶保證人」的規定,針對連帶及保證於民法中的相關規範有債編第四節「多數債務人」與第二十四節「保證」兩種定義。

連帶債務(即多數債務人)乃出自於民法§272條:數人負同一債務,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,為連帶債務。而保證之意義係出自於民法§739條: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。但保證人尚擁有先訴抗辯權,在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以前,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(民法§745)。

由於保證人尚有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保障權益,債權人針對債權保全時需先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待無效果後,方能對保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,債權回收上需耗費不少時間。故債權人多在契約中將保證人附帶「連帶」二字,使保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,該筆債務成為連帶債務,造成連帶保證人與主借款人負同一債務的狀況,致達成民法§272條之要件。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,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,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(民法§273),因此在法律關係上,連帶保證人等同於連帶債務人。

循環型貸款

貸款依還款方式可分為本息攤還貸款與循環型貸款,本息攤還貸款為核貸後依約定的貸款年限,按期攤還每期償還本金及利息;而循環型貸款則是指銀行核定一個額度,於額度內循各銀行信貸環動用的貸款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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